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民初303号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变更申请书、中山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事反诉状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变更要点:起诉状诉讼请求第2点变更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窝工的人工、机械设备、设施损失人民币40687920元(其中人工损失14379680元、机械设备、设施损失26308248元)。 中山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反诉请求要点:1. 解除中山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日签署的合同编号为GF-2017-0201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391051677.74元);2. 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中山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9105167.78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31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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