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民初229-233号
杨镇古、郭赞楼、郭耀名、惠州市光大置业有限公司、惠州市鑫来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众望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盈金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立与被告杨平、叶逢春(229)、潘晶(230)、刘峰(231)、李淑萍(232)、李娜娜(233)以及第三人惠州市光大置业有限公司、光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鑫来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众望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盈金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杨镇古、郭赞楼、郭耀名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粤20民初229-233号民事判决。李立不服,提出上诉。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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