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20民初173号 李勇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诉张厚文、刘东亮、段寿海、戚文明、段寿红、李正如、钟宙晃及你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 一、被告张厚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11353751.85元; 二、被告刘东亮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483404.03元与张厚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段寿海、段寿红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331737.62元与张厚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李正如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1091016.04元与张厚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被告戚文明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932492.34元与张厚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被告李勇军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111899.08元与张厚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被告钟宙晃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223798.16元与张厚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被告张厚文、刘东亮、段寿海、段寿红、李正如、戚文明、李勇军、钟宙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赔偿律师费20000元; 九、驳回原告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20民初173号 李正如: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诉张厚文、刘东亮、段寿海、戚文明、段寿红、李勇军、钟宙晃及你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 一、被告张厚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11353751.85元; 二、被告刘东亮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483404.03元与张厚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段寿海、段寿红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331737.62元与张厚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李正如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1091016.04元与张厚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被告戚文明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932492.34元与张厚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被告李勇军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111899.08元与张厚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被告钟宙晃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223798.16元与张厚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被告张厚文、刘东亮、段寿海、段寿红、李正如、戚文明、李勇军、钟宙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赔偿律师费20000元; 九、驳回原告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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