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20民初167号 李虎、何滔成、吴福新、林茂: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鼎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张桂兴、李虎、陈壁康、杨映杰、何滔成、马少珊、吴福新、林茂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 一、被告张桂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鼎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缴纳出资1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8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2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鼎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缴纳出资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2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马少珊在出资20万元及利息的范围内,被告吴福新在出资102万元及利息的范围内,被告林茂在出资160万元及利息的范围内、被告何滔成在出资3000元及利息的范围内对被告张桂兴、李虎不能履行的出资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利息均以各被告认缴的出资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2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李虎在出资7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78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2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范围内对被告张桂兴不能履行的出资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被告陈壁康对被告张桂兴前述第一项、被告李虎前述第二项的出资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六、被告杨映杰在3万元出资本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2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范围内对被告张桂兴前述第一项、被告李虎前述第二项的出资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原告中山市鼎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05元(该款原告中山市鼎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鼎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405元,由被告张桂兴负担198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鼎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由被告李虎负担22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鼎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被告陈壁康对被告张桂兴、李虎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何滔成、马少珊、吴福新、林茂分别在330元、2200元、11220元、176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张桂兴、李虎应付的诉讼费用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告李虎对被告张桂兴应付的前述诉讼费用在858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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