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初229-233号 杨镇古、郭赞楼、郭耀名、惠州市光大置业有限公司、惠州市鑫来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众望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盈金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立与被告杨平、叶逢春(229)、潘晶(230)、刘峰(231)、李淑萍(232)、李娜娜(233)及你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五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初229-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驳回原告李立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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