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初347号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大雄广告有限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中山市恒锐房地产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单位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点: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中山市恒锐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未付款项19578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4日15时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证据交换、2022年3月15日9时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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