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民终1712号
中山市汇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徐华平、徐圣梅:
本院受理上诉人桂林景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1712号民事判决。判决要点:一、撤销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5262号民事判决;二、中山市汇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徐华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桂林景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07585元及逾期利息(以10758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徐圣梅对中山市汇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徐华平上述债务中的77585元及对应逾期付款利息向桂林景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四、驳回桂林景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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