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民初210-215号
惠州市光大置业有限公司、惠州市鑫来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众望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盈金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杨镇古、郭赞楼、郭耀名:
本院受理原告李立诉被告娄惠珍、芦云、刘越、刘琪、郑月红、秦芳、王家芹以及第三人惠州市光大置业有限公司、光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鑫来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众望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盈金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杨镇古、郭赞楼、郭耀名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粤20民初210-215号民事判决。李立不服,提出上诉。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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