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4715号 唐明文:
本院受理上诉人朱娜玉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4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97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97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唐明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朱娜玉偿还借款36999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3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10月1日起、13999元的利息自2020年7月1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超过年利率6%的按6%计算);三、驳回朱娜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72元,由朱娜玉负担12元,唐明文负担7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62元,由朱娜玉负担12元,唐明文负担55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已由朱娜玉预交(二审预交了772元),本院应向朱娜玉退回多缴的210元受理费,法院不再另作其他收退处理,由唐明文在履行判决时将应负担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310元一并径付与朱娜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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