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初56号 段伟、田远波: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瀚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亚平、吴文章、段伟、田远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们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证据交换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原告深圳市瀚丰投资有限公司起诉要点:一、判令陈亚平、吴文章立即履行“中府国用(2009)第易321882号”使用权面积35106.7平方米地块上临时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拆除清理义务或向深圳市瀚丰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拆迁补偿成本费404.36万元;二、判令陈亚平、吴文章向深圳市瀚丰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因陈亚平、吴文章违约导致的资金成本损失3168万元;三、判令陈亚平、吴文章向深圳市瀚丰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因陈亚平、吴文章违约导致的经营性损失484.93万元;四、判令陈亚平、吴文章向深圳市瀚丰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因陈亚平、吴文章违约导致的土地闲置费损失4465.76万元;五、判令陈亚平、吴文章、段伟、田远波向深圳市瀚丰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万元;六、本案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航拍费(1522.5元)、公证费(2440元)、评估费(3万元)、保全费由陈亚平、吴文章、段伟、田远波承担。(一至五项总计:10523.20225万元) 被告陈亚平、吴文章反诉要点:1、请求判令撤销2018年2月8日原告深圳市瀚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亚平、吴文章及段伟、田远波签订的中山市宝讯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2、诉讼费用由深圳市瀚丰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8日9时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进行证据交换,于2022年1月5日9时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