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民初104号 中山市中区房地产开发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海德企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三角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山市竹苑花园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及你(你单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5日9:00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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