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3411号 颜飞华、段素华: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3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第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改判颜飞华向建行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19564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建行中山分行对颜飞华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旭日锦帆寓1608房的房地产(易房抵字DY20143312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段素华对颜飞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止2020年8月10日颜飞华尚欠建行中山分行的贷款本息在处分抵押物后仍不足清偿的部分,由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颜飞华追偿;七、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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