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3551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3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改判被上诉人宋刚向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7352元及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对被上诉人宋刚提供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广兴北路8号706房的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6)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5600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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