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民终7207号 何柏华、何新华、岑映兰: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戴秋红及原审被告中山市信朗贸易有限公司、何柏华、何新发、岑映兰和原审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72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2071民初161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2071民初161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山市信朗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戴秋红偿还贷款本金27998531.35元及逾期利息(暂计至2019年6月3日,逾期利息446971.37元。从2019年6月4日起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逾期利息以逾期本金即27998531.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收)。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651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91512元,戴秋红负担3235元,中山市信朗贸易有限公司、何柏华、何新发、岑映兰、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8277元,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戴秋红;二审案件受理费412.5元,由戴秋红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中山市发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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