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3321号 中山市友翔纸箱厂、龙昊: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卓尔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友翔纸箱厂、龙昊、傅银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3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中山卓尔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