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1454号 卢树才: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华洋塑胶颜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卢树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1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6373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卢树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中山市华洋塑胶颜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56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7167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上诉人中山市华洋塑胶颜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40.25元,诉讼保全费7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2460.25元(中山市华洋塑胶颜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卢树才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中山市华洋塑胶颜料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1564元由卢树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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