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2865号 陈海英: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被上诉人中山市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2865号民事判决书。裁定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224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22464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224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陈海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1387元;四、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2246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对陈海英本案所负全部债务在处置抵押物后仍不足清偿的部分,由中山市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山市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海英追偿;五、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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