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3141号 江海区为众纸箱厂、谢金云: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卓尔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江海区为众纸箱厂、谢金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3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98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9884号民事判决第三、第四项;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98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江海区为众纸箱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卓尔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3866.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其中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47786.57为基数,从2020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079.88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谢金云对江海区为众纸箱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中山卓尔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782元,减半收取2391元,诉讼保全费1681元,两项合计4072元,由江海区为众纸箱厂、谢金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江海区为众纸箱厂、谢金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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