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3140号 佛山市企亮纸业有限公司、叶鸿辉: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卓尔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企亮纸业有限公司、叶鸿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3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89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8987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89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佛山市企亮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卓尔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654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8573.7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67971.54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四、叶鸿辉对佛山市企亮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中山卓尔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601元,诉讼保全费1095元,合计3696元,由佛山市企亮纸业有限公司、叶鸿辉负担;(该款已由中山卓尔包装科技有限公司预交,佛山市企亮纸业有限公司、叶鸿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中山卓尔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佛山市企亮纸业有限公司、叶鸿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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