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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民终2306号送达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告


2021-06-15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2306号


斗门区白蕉镇意达泵车租凭服务部、周林楷:

本院受理上诉人欧建安与被上诉人袁少兴、原审被告斗门区白蕉镇意达泵车租凭服务部、周林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你及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及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2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1432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1432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143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欧建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袁少兴217806.59元;四、驳回袁少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债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463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合计10483元(袁少兴已预交),由袁少兴负担4234元,斗门区白蕉镇意达泵车租赁服务部、周林楷负担4719元,欧建安负担15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15元(欧建安已预交),由上诉人欧建安负担4549元,袁少兴负担66元。(比对各方当事人一、二审交费及负担情况,欧建安在支付上述赔偿款时径付1464元给袁少兴,斗门区白蕉镇意达泵车租赁服务部、周林楷在支付上述赔偿款时径付4719元给袁少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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