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553号 中山金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高彤与被上诉人黄梅展、原审第三人黄健华及你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19164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黄梅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高彤返还100000元及其利息(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