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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民终567号送达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告


2021-06-17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567号


广州泊阳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鑫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邹书生、刘贵红、原审第三人广州泊阳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泊阳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邹书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中山市鑫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19168.81元及违约金(以1919168.81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三、驳回被上诉人中山市鑫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1908元,由邹书生负担(该款中山市鑫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交纳,邹书生于上述付款期限内迳付中山市鑫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院不另行收退);二审案件受理费31908元,由上诉人中山市鑫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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