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1855号 黄少丽、梁其荣: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诉中山市广浩房地产有限公司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1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3625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3625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第四项;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3625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被上诉人黄少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65765.64元以及利息、利息的复利、罚息[截止至2019年12月18日,利息为8547.23元,利息的复利为221.11元、罚息为422.41元;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以未到期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83.5个基点)计付利息,以到期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上述执行利率上浮50%)计付罚息,该期间产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计付复利至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该期间前尚拖欠的利息8547.23元按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自2019年12月19日起计付复利至该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付罚息。另,借款期间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执行利率自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调整];四、被上诉人梁其荣、中山市广浩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上诉人黄少丽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上诉人梁其荣、中山市广浩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上诉人黄少丽追偿;五、驳回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63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964元,合计7594元,由被上诉人黄少丽、梁其荣、中山市广浩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63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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