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初51号 中山市飞燕游艇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大飞洋游艇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单位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点:1.请求确认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7月1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2.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被告立即将位于中山市东升镇白花堤围外坦地约35亩等地块交移给原告使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7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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