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民终2125号
辛学超: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沙溪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21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准许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沙溪支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沙溪支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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