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民终1951号
王爱华:
本院受理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杨丽颜、原审被告襄阳久鑫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1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99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99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91941.79元给杨丽颜;三、驳回杨丽颜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民终1951号
襄阳久鑫储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杨丽颜、原审被告王爱华及你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1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99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99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91941.79元给杨丽颜;三、驳回杨丽颜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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