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民终7860号 刘佳、梁雄: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7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76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769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被上诉人梁雄对于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76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判令原审被告刘佳承担的支付责任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四、驳回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773.39元(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被上诉人梁雄、原审被告刘佳共同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一审法院不另收退。二审案件受理费4593元(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被上诉人梁雄、原审被告刘佳共同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本院不另收退。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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