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20民终7663号 秦乐文、何婉琪: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区支行及你(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7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90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903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三、何婉琪对秦乐文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何婉琪承担抵押或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秦乐文追偿;五、驳回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648元、减半收取3824元,诉讼保全费2636元,合计6440元(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区支行已预交),由秦乐文、何婉琪负担(秦乐文、何婉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区支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648元(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区支行已预交),由何婉琪负担(何婉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区支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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