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民终144号 曹永贵、许丽、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证据交换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5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由法官主持证据交换,定于2020年5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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