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行终1185号
李昌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金港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三人李昌平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行政决定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采用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行终118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要点:一、准许中山金港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准许中山金港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原判决不再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减半收取为25元,均由中山金港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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