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927号
谢小强: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贵菊,原审被告谢小强、开平博赛照明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一审判决;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赵贵菊交通事故赔偿款186462.88元;三、驳回赵贵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9元(赵贵菊已预交),由赵贵菊负担36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负担197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已预交),由赵贵菊负担1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负担58元。以上抵减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赵贵菊1962元,法院不另行收退。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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