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民终5393号
林洁娴: 本院受理上诉人叶伟湘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5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793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7935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79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叶伟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3284458.59元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19年9月23日,利息158627.09元、罚息40202.29元;从2019年9月2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即(LPR+0.1%)计收利息;从2019年9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即借款利率上浮50%,即(LPR+0.1%)×1.5计收罚息];四、驳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叶伟湘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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