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民终5558号 佛山天天回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第三空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黄燕林与被上诉人刘建怡以及原审第三人中山市恒基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恩兆百货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5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 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22870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22870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三、驳回刘建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04元(刘建怡已预付),由刘建怡负担1487元,中山市第三空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417元(中山市第三空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刘建怡);二审案件受理费2530元(已由黄燕林预交),由黄燕林负担1265元,刘建怡负担1265元(刘建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黄燕林)。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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