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民终5219号
李韬: 本院受理上诉人郭冬丽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金山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城公司)、原审被告李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5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8082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中山市金山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上诉人郭冬丽办理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金山城九期林湖美居牡丹府别墅的不动产转移登记;三、被上诉人中山市金山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郭冬丽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2521元;四、驳回上诉人郭冬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780元(上诉人郭冬丽已预交),由被上诉人中山市金山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上诉人郭冬丽。二审案件受理费25780元(上诉人郭冬丽已预交),由被上诉人中山市金山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民终5219号 李韬: 本院受理上诉人郭冬丽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金山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城公司)、原审被告李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5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8082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中山市金山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上诉人郭冬丽办理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金山城九期林湖美居牡丹府别墅的不动产转移登记;三、被上诉人中山市金山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郭冬丽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2521元;四、驳回上诉人郭冬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780元(上诉人郭冬丽已预交),由被上诉人中山市金山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上诉人郭冬丽。二审案件受理费25780元(上诉人郭冬丽已预交),由被上诉人中山市金山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附记:公告的方式和有关情况(如本公告已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在本院公告栏张贴,并在中山法院网公布) 签发人:蔡惠群 经办人:刘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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