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民终5391号 中山市一兆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何权华、张锦华、何兆发、陈瑞儿、中山市活力锁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梁月好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及原审被告中山市一兆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何权华、张锦华、何兆发、何健华、陈瑞儿、中山市活力锁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5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6342元,由上诉人梁月好负担(上诉人梁月好已预交100元案件受理费,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剩余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24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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