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民终1328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何松辉: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及你(你单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1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162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1622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162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48520元;四、驳回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78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负担1013元,何松辉负担265元(前述款项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被上诉人何松辉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何松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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