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民终7559号 孙通文、孙玉眉: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贺城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孙通文、孙玉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75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2019)粤20民终7559号民事判决第30页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一审案件受理费230111元,减半收取计11505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056元,由被上诉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34816元,上诉人中山市贺城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孙通文、孙玉眉负担8524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被上诉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3760元,由被上诉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补正为“一审案件受理费230111元,减半收取计11505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056元,由被上诉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22553元,上诉人中山市贺城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孙通文、孙玉眉负担97503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被上诉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3760元,由上诉人中山市贺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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