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20民终5474号
武汉礼岸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临沂信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志成、夏银玲及原审被告武汉礼岸商贸有限公司、李晓谱生命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547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要点:一、临沂信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志成、夏银玲及李晓谱四方认可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18982号民事判决确认的赔偿数额及案件受理费的分担,各方同意按照本调解协议约定的方式支付一审判决确认的各项费用;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2020)粤20民终5474号民事调解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夏银玲支付121960.5元、向李志成支付121960.5元,合计 243921 元,大写:贰拾肆万叁仟玖佰贰拾壹元整;临沂信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2020)粤20民终5474号民事调解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夏银玲支付19144.5元、李志成支付19144.5元,合计 38289 元,大写:叁万捌仟贰佰捌拾玖元整(含一审案件受理费5451元);李晓谱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三、待上述款项支付后,李艳慈事件一次性了结,李志成、夏银玲不得再向临沂信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晓谱主张任何权利;四、若临沂信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本调解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款项,李志成、夏银玲可依据(2020)粤20民终5474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二审案件受理费最终由临沂信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临沂信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6158元,由法院根据上述请求数额依法处理。若调解书中显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则临沂信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调解书15日内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支付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前述第二项的赔偿款项分别转至李志成、夏银玲确认的下述账号:(1)户名:夏银玲,账号:6228 4801 0809 2213 27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中山市沙溪支行,金额:141105元;(2)户名:李志成,账号:8001 0000 0189 0999 9,开户行: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下岭支行,金额:141105元;七、以上四方同意本院依据本调解协议的内容,按照法院裁判文书的格式制作调解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调解协议自临沂信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志成、夏银玲及李晓谱四方当事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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