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20民终3728号
珠海市朗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焦丰、陈静:
本院受理上诉人珠海市鸿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朗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尚舟悦融(横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你(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3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173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173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中山市朗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朗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珠海市鸿昌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4月、5月的货款76533.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6191.58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日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0362.2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日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驳回珠海市鸿昌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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