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20民终3483号 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珠海市纤美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3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9233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珠海市纤美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357.1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货款25357.15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即1.5倍)计付;三、被上诉人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珠海市纤美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8000元;四、驳回上诉人珠海市纤美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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