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20民终2105号 戴海文:
本院受理上诉人曾德洪与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2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19140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戴海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上诉人曾德洪支付货款25000元及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7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458元,由被上诉人戴海文负担,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上诉人曾德洪。二审案件受理费458元,由被上诉人戴海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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