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1997)中中民终字第213号之一
胡耀辉、阮秀泉:
本院受理邝惠容与黄富松、广东省发展银行中山分行及你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1997)中中民终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1997)中中民终字第2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997)中中民终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阮秀泉”补正为“阮秀全(又名‘阮秀泉’)”,该判决书第一页正文第十一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阮秀泉,男,1967年8月11日生,广东省云浮市人,住本市东区富竹街22号703房”补正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阮秀全(又名‘阮秀泉’),男,1967年8月11日生,广东省云浮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河口管理区初城乡街尾村前锋组,原暂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富竹街22号703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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