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民初132号 中山市红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被告中山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昌生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山市红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中山市昌生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并裁定驳回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起诉;二、判令由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