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民终4715号 中山傲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上诉人郑锋因与被上诉人李玉霞、中山傲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高乐明、李伟杰、杜想富、高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47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高乐明、杜想富、高乐华分别在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中山傲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李玉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017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5176元(已由李玉霞预交),由李玉霞负担1176元,由中山傲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4000元,并直接向李玉霞支付;李伟杰对中山傲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的64000元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高乐明、杜想富、高乐华对中山傲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的64000元费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中山傲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郑锋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中山傲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8300元;李伟杰对中山傲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的18300元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高乐明、杜想富、高乐华对中山傲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的18300元费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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