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民终2110号 中山市睿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西屋康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睿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2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1166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中山市睿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上诉人广州西屋康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290元及利息(以15029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5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6元,由被上诉人中山市睿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上诉人广州西屋康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3306元,由被上诉人中山市睿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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