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20民终3694号 中山市永盛泰丰购物中心: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永盛泰丰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它方式向你中心送达,现依法向你中心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36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9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山市永盛泰丰购物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第8154827号“ ”、第1671555号“ ”(“红”放弃专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金装华夏鼎干红葡萄酒1998商品;四、驳回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0元,中山市永盛泰丰购物中心负担100元(该款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中山市永盛泰丰购物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之,本院不另行收退)。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