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本数),1亿元以下(不含本数),以及其他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属于中级法院一审的普通民事案件;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属于中级法院一审的行政案件。
■ 原告起诉应携带身份证件(自然人)或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本院立案窗口办理;如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委托律师代理的,还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起诉应按本院诉讼文书格式要求提交起诉状(被告人数+法院四份)及证据复印件(被告人数+法院三份),证据应编排页码,填写证据目录并装订成册,另外按被告人数另行提交证据目录。
■ 如果原告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或者是港澳台同胞和企业,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 被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被告
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由工商部门出具的其一个月以内的工商登记资料原件;被告为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应提供其机构代码和单位地址。
■ 提供的证据或其他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到我国承认的具备 翻译资格的机构进行翻译,并加盖翻译公司公章,同时提交该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本院立案庭收到原告起诉材料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发给预
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应在7日内交纳诉讼费,如确有困难,
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并说
明理由和提交相关证据。逾期不交或缓交、减交、免交诉讼
费申请未被批准,超过期限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 本院立案庭在原告履行必需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并通知当事人;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对不属本院受理
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四排定”(即排定主审法官及其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开庭时间、审判法庭),5个工作日内送达起诉状副本给被告,并同时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被告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5 日内提出答辩并递交答辩状的,本院立案庭将在收到答辨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给原告。在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完毕的当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
■立案工作时间:每个工作日早上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
上诉指引
■ 当事人不服本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可以依法向本院提出上诉。
■ 上诉人必须在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规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 法院递交上诉状。若确实不及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得,当事人可直接向本院立案庭递交或采用邮寄方式。
■ 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人必须按照规定交纳上诉费。交费后, 持交费凭证到本院立案厅开取诉讼费专用发票,并将发票交 原审法院。
■ 上诉人如经济确有困难,可以在上诉费交纳期间内向原审法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得申请。申请书须附理由和相关证据,并注明联系电话和地址。若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未获批准而又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本院立案庭收到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经核实已经缴纳上诉费,案件材料齐全的,于收案后5日内立案,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四排定”,立案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作文书、送达等庭前准备工作并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
■ 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需改变开庭时间或地点的,应向本院相关审判庭提交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