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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线索追回27万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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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9 来源:中山日报 2010-02-09 第 5503 期 B3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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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撞致重伤后,申请执行人李先生等了三年时间一直拿不齐法院判决的执行款。就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终结执行程序"后,因为一条线索,已万念俱灰的李先生近日又拿到了27万元执行款。
说起这段历时三年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执行历程,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员李志明回忆道,2007年1月4日,李先生在下班期间,与一辆中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中型货车的车主为萧某,事故发生时,萧某的货车为黄某驾驶。 交通事故造成李某重伤。经司法鉴定,李某为两处四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为此,李先生将对方告上法庭,经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车主萧某应赔偿李先生各项损失共667666.68元。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萧某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并多方逃避执行。由于车主萧某的所在地是深圳,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得到对方法院的回复后,市第一人民法院遂依法对事故车辆进行拍卖,并将所得款项15000元支付给李先生。 随着申请执行人李先生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于2008年6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就在执行程序被终结后,李先生得知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投保,且被执行人萧某一直未去投保公司对第三者责任险进行索赔。根据执行线索,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6日依法恢复执行,承办人李志明与投保公司取得联系,希望该保险公司能够将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直接交由本院处理。一开始,该保险公司以第三者责任险不属于强制执行范围为由,拒绝配合。随着承办人多次前往深圳,耐心释法。保险公司最终同意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将270000 元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款转入法院账户。 于是,李先生拿到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出的270000元的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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