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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凭条“冒”出假内容


2010-03-08 来源:中山日报 2010-03-08 第 5530 期 B3版   【收藏本文
漫画\陈丹

  离婚了,就别来找我!这是一部著名电影的片名。潘刚(化名)和妻子冯欣(化名)离婚了,前妻不仅还来找他,而且为一张真假难辨的“收款、保证凭条”对簿公堂。
  事情是这样的。两人离婚后,潘刚未能如约履行部分付款义务,冯欣于是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执行期间,潘刚却向法院出具了一张“收款、保证凭条”,表明其已付清余款。“收款凭条”是真的还是假的?有没有人在原本真实的凭条上做手脚?谁又会在这场“凭证鉴定”的诉讼中胜出?

  【案情由来】申请执行又陷"凭证鉴定"之争
  2008年2月,冯欣与潘刚离婚后,双方就财产问题达成如下协议:夫妻共同财产包括银行存款、现金、电器归潘刚所有;潘刚定于2008年3月11日前一次性补偿冯欣现金65000元。2008年3月11日,潘刚支付了40000元现金。随后,双方约定:潘刚于2008年8月前支付完毕余款25000元,否则,冯欣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
  由于潘刚一直不履行余款的付款义务,冯欣向法院申请执行。潘刚于2009年1月19日向冯欣支付了1400元。对于剩下的余款,冯欣依法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执行期间,潘刚却向法院提交一张"收款、保证凭条"。内容为:"本人冯欣于2009年2月带儿子潘某外出,并承诺当天19时30分前送潘某安全回家,外出期间,潘乐如有不适或意外,一切责任由冯欣负责,如果潘某逾期不归,当做本人拐卖儿童报警处理。同时,潘刚于2009年2月22日已归还冯欣贰万叁仟陆佰元整。收款人,保证人:冯欣"。
  "凭条部分内容是伪造的,钱没有付清。"2009年3月26日,冯欣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凭条"中关于"同时,潘刚于2009年2月22日已归还冯欣贰万叁仟陆佰元整"内容的真实性。
  【庭审焦点】"凭条"内容是否真实有效?
  难道,潘刚伪造"假凭条"宣称付清款项以躲避执行?一审期间,冯欣说"凭条"内容全是潘刚所写,上面的签名是她的字迹,但其签名时,"凭条"上仅有保证的内容,对 "同时,潘刚于2009年2月22日已归还冯欣贰万叁仟陆佰元整。"以及"收款人"的内容,则是潘刚事后添加上去的。
  对于"事后添加"一说,潘刚极力否认。在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该部分内容无效后,潘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案】书写习惯不相符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凭条上 "同时,潘刚于2009年2月22日已归还冯欣贰万叁仟陆佰元整"之内容是否有效的问题。
  综合本案的证据可知,冯欣在2008年3月11日和2009年1月19日收取潘刚支付的款项时,均由其本人出具了收据。如果冯欣在2009年2月22日确实收取了潘刚支付的23600元,按照常理,也应出具收据。
  其次,从"收款、保证凭条"进行分析,该"收款、保证凭条"前面是"保证"的内容,后面是"收款"的内容,条理清晰,照此逻辑,落款时应是"保证人"在前,"收款人"在后,但该"收款、保证凭条",保证凭条显示的却是"收款人"在前,"保证人"在后。并且"同时,潘刚于2009年2月 22日已归还冯欣贰万叁仟陆佰元整"的字体及字体间距、行间距明显小于前面"保证"内容的字体及字体间距、行间距,落款处的"收款人"与"保证人"之间存在较大空隙,故法院认为该"收款、保证凭条"与一般的书写习惯不相符。

■ 短评

有话好好说


  晏 飞
  离婚,对有的人来说是一种痛苦,对有的人来说则是一种幸福,或者说是一种解脱。有两句老话几乎在唱对台戏,一句是"一日夫妻百日恩",一句是"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
  我们相信,文章所写的我市这对离婚夫妻原本是有感情的,不然不会走到一起,并结婚生子。但是,他们最终分道扬镳,个中原因肯定不是单方的;经过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后,他们对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问题肯定还存在争议。
  争议可化有可化无,可化大可化小,但是,争议的转化也有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争议双方中的男方不仅未能如约履行付款义务,还向法院出具一张法律效力真假难辨,甚至可以以假乱真的"收款、保证凭条"。
  他的小聪明,没有逃脱法官的"火眼金睛"--他在那张真的保证凭条上添加了虚假的收款内容,妄图让拖欠前妻的余款以合法的形式一笔勾销。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在原凭条上恶意添加的收款内容无效,案件受理费由男方负担。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收款、保证凭条"上"同时,潘刚于2009年2月22日已归还冯欣贰万叁仟陆佰元整"之内容是否有效的问题。
  有生活和法律常理的人一看就明白,男方出具的新凭条有诈,法官在文内已分析了三大破绽。
  真是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赔了诉讼费用!
  也许,男方对当初协议离婚时财产分割等有异议,但是有话好好说,怎么可以采取这种很不"男人"的做法呢!这宗官司同时告诉人们: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在处理财产等纠纷时,最好通过法律途径,别让别有用心的人有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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