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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推搡酿车祸,谁担责?


2010-03-09 来源:中山日报 2010-03-09 第 5531 期 B3版   【收藏本文
事故现场模拟。漫画\陈丹

  司机停车后与行人发生口角,在路边相互推搡,结果行人在后退时被一辆路过的货车辗压受伤,肇事司机逃逸,而停车司机因推搡致人受伤被告上法庭。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交通纠纷案件,经法官调解,肇事车辆负事故同等责任,赔偿37682.25元,推搡伤人的司机承担另一半37682.25元损失款项剩下的70%。
  【事件】
  和路人理论引发车祸
  2008年10月16日上午8时许,市民周某驾驶一重型普通货车从东升镇同兴东路往105国道方向行驶,在同兴东路好乐迪对开路段红绿灯路口时,见有路人横穿马路阻碍通行,便下车与其理论。
  其间,司机周某与行人戴某互不相让,在相互推动的过程中,行人戴某被推跌在机动车道。此时,有一辆货车同向驶来,从戴某的右脚上辗压而过。随后,肇事货车逃离现场。戴某在医院接受治疗,医生给出的诊断为右腓骨、右内踝骨折。
  记者了解到,同年12月15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做出认定:戴某、周某均不负事故的责任。
  【争执】
  十级伤残谁来负责?
  2009年8月24日,戴某被评定为右脚十级伤残。
  "当时要不是司机推搡,我也不会跌倒而被车辆辗压腿部受伤,司机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2009年9月10日,戴某向法庭提起诉讼,请求人身损害赔偿,赔偿金共计75364.50元。
  诉讼中,周某则认为肇事司机应该对此次交通事故案件负全责,他并无任何侵犯戴某的行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同时,周某还提起反诉,要求戴某返还住院期间所垫付的所有医疗费14993元。
  【审判】
  7万多元损失款对等分
  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戴某由于突然受力后退,且发生在机动车道路上,推拉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之一;而肇事车辆在交通道路上行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肇事后逃逸,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另一原因,并由于这两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原因力相当,双方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经法院依法最终核算,戴某在事故中的75364.50元损失款项,一半由负同等责任的肇事车辆承担,赔偿37682.25元;其余37682.25元由负主要责任的周某承担,按70%比例计算,承担的损失为26377.58元。
  
 
本报记者周闪雨实习生陈伟波通讯员李世寅 杨靖华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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